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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当事人前后陈述矛盾、临时变更事实主张,是仲裁与诉讼阶段的高频败诉诱因。“禁止反言”原则作为规制此类行为的核心裁判规则,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平等适用。本文结合实务常见争议情形,梳理易触发“禁止反言”原则的争议类型及相应的风险防范策略。
一、禁止反言原则的含义
禁止反言根植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已明确自认、书面确认或公开作出某种事实主张,无法定正当理由,不得事后作出完全相反的陈述,否则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可不予采信其后主张。
法定例外仅有两项:①对方当事人同意撤销;②有充分证据证明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裁审衔接意见明确:仲裁阶段自认的事实,诉讼中无正当理由推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规则平等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
二、劳动人事争议中高频触发禁止反言的八大情形
1、解除劳动合同理由前后不一致(最高发)
用人单位:解除通知书写明“协商一致解除”,诉讼中改口主张“员工严重违纪、无需补偿”;解除通知仅载明一项违纪事由,开庭时临时新增其他违纪理由。法院仅审查书面送达时载明的解除理由,新增理由一般不予采纳。
劳动者:被迫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