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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实务中,劳动者口头提出离职后又反悔、转而主张系被用人单位辞退的情形并不鲜见。此类纠纷的核心争议在于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的认定,而解除原因的查明,直接取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履行。现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裁判口径,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梳理如下。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一)劳动者先行举证,证明用人单位作出辞退行为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单方辞退的,应当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可提交聊天记录、录音、工作交接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劳动者仅作口头陈述、无证据印证的,其主张难以获得支持。
(二)劳动者完成初步举证后,举证责任转移至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就其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包括解除事实、解除理由、制度依据及程序合法性。用人单位举证不能的,依法认定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其中,解除决定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赔偿金的支付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
(三)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口头主动离职的,就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仅有口头主张,而无书面离职申请、录音、微信确认、工作交接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仲裁机构及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信,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三、实务裁判要点
(一)劳动者口头提出离职,不等于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劳动者辞职须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有口头表述、无书面材料,且劳动者事后反悔的,用人单位举证难度极高。
(二)双方均无法证明解除原因(既无法证实劳动者口头辞职,亦无法证实用人单位辞退)的,各地裁判口径不一,部分地区推定由用人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败诉风险提示
(一)对劳动者而言:未能提供用人单位辞退的任何初步证据的,其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二)对用人单位而言:仅主张劳动者口头提出离职,而无录音、文字确认、交接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抗辩难以成立,易被认定构成违法解除。
五、用人单位实务防范建议
劳动者口头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固定证据:
1、通过微信或短信书面确认,复述劳动者口头辞职的内容,并要求其回复确认;
2、面谈录音,明确记录系劳动者本人提出离职;
3、要求劳动者补签书面离职申请;
4、留存工作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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