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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此类争议的审查重点,在于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条件是否低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现结合法律规定与裁判逻辑分析如下。
一、结论
用人单位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续订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据此,用人单位维持原条件续订、劳动者拒绝续订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三、裁判逻辑
(一)关于降薪事实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口头承诺降低劳动条件的,应当就降薪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其未提交录音、聊天记录等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口头降薪”主张不能成立。
(二)关于维持原条件续订的认定。用人单位提出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并有续订通知书、续订意向书等书面材料佐证的,属于法定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三)裁判结论。仅有劳动者单方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认定用人单位存在降低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无权主张经济补偿。
四、实务提示
用人单位应当注重固定“维持原条件续订”的证据链:向劳动者送达书面续订意向通知,明确载明维持原工资标准及岗位条件,并妥善留存送达凭证,避免争议发生时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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