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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知由咨询出处:未注明2026-10-14免费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责任主体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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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用工中,劳动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实际在用工单位处提供劳动。一旦发生工伤,责任主体如何划分、各项待遇由谁承担,实务中争议较多。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就责任划分及相关实务要点梳理如下。


一、责任主体的基础划分


(一)派遣单位系用人单位,为首要工伤责任主体。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负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后,派遣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派遣单位承担;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应享受的全部工伤待遇均由派遣单位承担。


(二)用工单位系实际用工管理方,承担协助义务及过错情形下的连带责任。用工单位的法定义务包括:及时组织现场救治,协助开展工伤调查并提供事故相关材料,落实劳动保护措施,保障安全生产条件;涉及职业病的,负责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派遣协议中对工伤责任分担所作的约定,仅在两单位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同时向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主张权利。


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合河北地区裁判口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通常认定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是未提供安全防护设施、未开展岗前安全培训、强令冒险作业、安排违法超时加班,直接诱发工伤事故的;


二是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如派遣岗位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派遣用工比例超过10%或者存在虚假派遣情形的;


三是因现场管理过错、设施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


需要说明的是,单纯发生工伤事故本身并不当然产生连带责任;只有能够证明用工单位存在过错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才成立连带赔偿责任。


三、实务要点


工伤认定阶段,以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工单位作为第三人参与认定程序。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的,可将派遣单位列为被申请人、用工单位列为第三人,一并主张连带赔偿。两单位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据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进行内部结算与追偿。


四、败诉风险提示


对派遣单位而言,不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逾期不申报工伤的,全部工伤待遇由其自行承担,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对用工单位而言,存在安全管理缺陷或者违法用工情形的,即使已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仍不能免除其连带赔偿责任。需特别提示,派遣协议中约定“一切工伤责任由派遣公司承担”的条款,不能免除用工单位因自身过错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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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务操作建议

用工单位应落实入职安全培训,做好安全检查并留存记录;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组织救治,固定现场证据。派遣单位应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启动工伤认定申报。双方应在派遣协议中细化工伤费用垫付、事故配合、内部追偿及过错责任分担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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