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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用工单位能否直接退回派遣员工?退回后员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置?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知由咨询出处:未注明2026-10-22免费
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用工单位能否直接退回派遣员工?退回后员工劳动关系如何处置?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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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员工是否具有合法性基础?员工被退回后,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续、应当如何妥善处置?协议期满引发的退回,是否必然产生经济补偿义务、应由哪一方承担?实务中,上述问题常因“协议到期”与“劳动关系消灭”混同而处理失当。本文依据《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逐项梳理解答,供用工单位、派遣单位及劳动者参考。


一、协议期满,用工单位是否享有退回权?


(一)原则上可以依法退回。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属于《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法定退回情形,用工单位据此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


(二)特殊保护期员工的退回限制。 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派遣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止,劳动合同终止时间相应顺延,用工单位不得直接办理退回。(《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三)退回的法律性质:用工关系终止,劳动关系未消灭。 退回的法律效果仅限于被派遣劳动者离开用工单位岗位,其与派遣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派遣单位仍负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有合适岗位的,应当另行安排新派遣岗位;暂时无岗位安排的,应当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二、员工被退回后,劳动关系如何存续与处置?


(一)优先重新派遣。 派遣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联系新的用工单位岗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者不同意的,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


(二)待岗安置。 暂时无岗位可派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按月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持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安排新岗位或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三)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派遣单位不再续订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四)协商解除。 由派遣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五)禁止性规定。 派遣单位不得仅以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为由,单方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三、协议期满退回,经济补偿是否必然产生?


(一)单纯退回不产生经济补偿。 退回的法律效果限于结束用工关系,不影响劳动合同存续,用工单位实施退回本身不触发经济补偿支付义务。经济补偿的支付主体为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而非用工单位。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派遣单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1、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派遣单位不再续订的;

3、派遣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劳动合同终止的。


(三)用工单位是否承担补偿责任。 用工单位原则上不直接向劳动者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劳务派遣协议中关于补偿费用分担的约定,仅对协议双方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劳动者;劳动者仍有权依法向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四、河北实务风险提示


(一)退回手续务必书面化。 留存退回通知、交接清单、工作交接记录等书面材料,明确注明退回原因(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以备争议发生时举证。


(二)特殊保护期员工不得径行退回。 处于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的员工,不得以协议期满为由径行退回,否则易被认定退回不当。


(三)退回后派遣单位应当积极履行重新派遣义务。 留存岗位推介、协商沟通记录等证据,防范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未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四)重新派遣不得降低原劳动合同条件。 重新派遣时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劳动者拒绝的,派遣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五、一句话总结


协议期满,用工单位依法享有退回权(特殊保护期员工除外);退回不消灭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继续由派遣单位承接,可重新派遣或者待岗安置;单纯退回不产生经济补偿支付义务,派遣单位后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才依法产生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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