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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以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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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相关社会保险法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两种不同的福利: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对于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她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工资: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果已经享受到了生育津贴,那么她不能再次获得同等额度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只能选择其一,即使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补足差额。如果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她将只能获得产假工资,而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其

用人单位制定或修改哪些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必须与职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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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

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有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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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流程中,需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缺一不可: 1、劳动者的义务:需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将手头工作、相关资料、物品等妥善移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的义务:① 若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应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② 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③ 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