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亲属可以代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吗?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Q&A
《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答:可以的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前提条件。账户开立后,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缴费不再受是否正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限制。
答: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时缴纳 职工个人无须缴费
答:问题焦点:未缴/少缴社保、要求员工放弃社保。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58条(强制缴纳规定)。 解决方向: 向社保局投诉补缴,因此离职可索要经济补偿。
答:问题焦点:强制加班、未按法定标准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44条(加班费计算标准)。 解决方向: 保留加班记录,仲裁时可要求补发加班费。
答: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相关社会保险法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两种不同的福利: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给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对于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她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产假工资:产假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因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如果已经享受到了生育津贴,那么她不能再次获得同等额度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只能选择其一,即使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用人单位也没有义务补足差额。如果女职工没有参加生育保险,那么她将只能获得产假工资,而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 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双方在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流程中,需履行各自的法定义务,缺一不可: 1、劳动者的义务:需按照双方约定,完成工作交接,将手头工作、相关资料、物品等妥善移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的义务:① 若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应在劳动者办结工作交接时一次性支付;② 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③ 向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