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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单位发生合并或分立,原劳动合同是否仍有效,承继单位需继续履行吗?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0 次浏览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34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有可能发生变化,比如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发生变化或者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这些变化都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因为用人单位的这些情况发生变化后,能够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实体仍然存在,因此,变更后的用工单位仍应继续与劳动者履行此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合

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更,原劳动合同还能继续履行吗?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2 次浏览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核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名称变更仅为主体信息的形式调整,并非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无需双方重新协商一致。 即便未从形式上变更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原合同依然合法有效,双方仍需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若需规范形式,双方可补正合同中的单位名称信息,无需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合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哪些情形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1 次浏览

解答:以下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需注意,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合

竞业限制的定义是什么?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3 次浏览

解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以此让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在劳动合同结束后依然具有约束力。 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竞业避止,具体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员工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禁止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企业同类的经营项目。 该制度的初衷,是解决和防范因同业互挖人才、高端人员离职携带商业秘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

合

职场中常说的“竞业限制”,到底是什么?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3 次浏览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规定,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这相当于把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延续到了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之后。 简单来说,竞业限制(也叫“竞业禁止”“竞业避止”),就是这类员工离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自己开办与原单位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也不能去和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 设置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防止企业核心人才离职后“带秘跳槽” ,避免因高端人才带走商业秘密、同业互挖墙脚,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从源头化解相关纠纷。

合

职场里的“商业秘密”是什么?公司能和员工签保密协议吗?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4 次浏览

答案很明确:商业秘密有法定定义,公司完全可以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先说说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它得满足四个核心条件:一是“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有经济价值”,能给公司带来实际收益;三是“有实用性”,不是空泛的概念;四是“公司已保密”,权利人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比如制定保密制度、标注保密标识等)。常见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配方、客户名单、营销方案、核心数据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再看保密协议的合法性:《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也可以单独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不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还是独立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简单说,保密协议是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之一,只要约定清晰、合规,就受法律保护。

合

用人单位提供哪种培训,才能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4 次浏览

答: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将来可由各地方予以细化。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年限,该如何确定?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19 次浏览

答:对于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年限,《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具体数值限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年限时,需遵守两项原则:一是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准则,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权利;二是若约定的服务期年限较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相应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劳动报酬。

合

什么是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法律对其有哪些明确规定?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3 次浏览

答:服务期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首次确立的制度(《劳动法》无相关规定),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需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年限。设立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用人单位在员工培训上的投入权益,防止劳动者掌握专业技能后随意离职。简单说,只要接受了单位付费的专项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按约定为单位服务一定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