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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包含哪些劳动争议?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21 次浏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均适用本法: 1.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主要包含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等相关纠纷。 2.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涵盖劳动合同签订、履行、岗位调整、合同解除/终止合法性、经济补偿等争议。 3.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涉及用人单位除名、辞退处理,以及劳动者辞职、离职引发的各类争议。 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包含加班费、年休假、社保缴纳、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纠纷。 5.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涵盖拖欠工资、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核算、支付等争议。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属于法定兜底条款,适用于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范畴的情形。 发生上述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维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仲

跨越新旧法律实施阶段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年限和计算标准如何区分?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7 次浏览

解答:对于劳动关系跨越《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情况,经济补偿执行分段计算、分别核算、合并总计的规则: 本法施行之日已经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若依照本法第46条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008年1月1日新法施行之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计算; 本法施行之前,按照当时原《劳动法》及配套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则依照当时的旧有规定执行。 简单来说,此类情形以2008年1月1日为法定分界时间点,分界日前的工作年限按旧法标准核算,分界日后的工作年限按《劳动合同法》标准核算,两段补偿分别计算完毕后,再合并相加得出最终经济补偿总额。

仲

员工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约,是否要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8 次浏览

解答: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劳动合同到期后即便单位选择不续签,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随着《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该规则已发生明确改变: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主动与劳动者协商续签事宜;若用人单位单方决定不再续签、终止劳动关系,依法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只有一种例外情况无需补偿:即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有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出续签,而劳动者本人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仲

企业当前若集中开展“突击裁员”,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20 次浏览

解答:当前,确有部分企业对《劳动合同法》项下的经济补偿制度存在错误认知,误以为可赶在新法相关条款实施前,以“突击”方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以此规避或免除法定补偿责任。 事实上,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及配套政策明确禁止用人单位以违规手段进行裁员。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无合法事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均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补偿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原规定虽有补偿总额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的限制,但结合现行法律适用原则,需结合具体情形准确适用;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计发。 因此,企业采取突击裁员的方式非但无法实现避税目的,反而会使企业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与赔偿风险,实为得不偿失。需特别明确的是,但若职工的劳动合同在新法实施前已依法到期,且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再续签,则无需为此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

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或竞业限制约定给单位造成损失,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8 次浏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要是指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便擅自离职的情形。 该情形下劳动者需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要涵盖以下三类费用: 1、用人单位招录该劳动者所产生的招聘、录用等相关费用; 2、用人单位为该劳动者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按约定服务期折算后对应的部分); 3、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其他合理赔偿费用。

仲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拒不出具书面证明是否合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20 次浏览

解答: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如需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必须提供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否则社保经办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因此,劳动者在离职时,应当主动向用人单位索要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仲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具体赔偿标准又该如何计算?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20 次浏览

解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仲

劳动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后,过错方是否需要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害?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9 次浏览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用人单位上述过错导致劳动合同无效,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合同无效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也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仲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经济补偿,是否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9 次浏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劳动者加班却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仲

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会面临哪些法律处罚?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24 次浏览

解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将证件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此外,若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同时按照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同样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