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问题交流

仲

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会受到哪些处罚?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9 次浏览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期限,依法约定对应时长的试用期,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法律限定。 同时法律明确: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存在擅自设立试用期、违规延长试用期期限、多次重复约定试用期等情形,均属于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若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实际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相应赔偿金。

仲

单位辞退非全日制“小时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20 次浏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这意味着,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享有单方随时终止用工的权利,且用人单位终止用工的,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点与全日制用工存在明显区别:在全日制劳动关系中,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常需要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只要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一般都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因其灵活性、临时性特点,法律未赋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权利,用工终止时,单位无支付补偿的义务。

仲

小时工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该如何维权?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9 次浏览

解答:在非全日制用工(日常所说的小时工)模式下,劳动者工作时间灵活、结算周期较短,不少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会误以为双方不属于正式劳动关系,一旦发生意外就无人负责。其实,小时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同样受法律保护,可依法主张工伤相关权益,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小时工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的,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小时工缴纳工伤保险,相关工伤医疗费用、伤残补助等费用,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标准支付;如果事故存在明确第三方侵权,劳动者还可以同时向侵权责任人主张赔偿。 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小时工办理工伤保险,也不能免除其法定责任。小时工所受伤害经认定为工伤的,全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需全额负担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伤残待遇等相关支出,不得以未参保、属于小时工等理由拒绝承担责任。

仲

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赔偿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9 次浏览

解答: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通常处于主导管理地位。为有效防范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法用工、侵害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用工单位选择合规劳务派遣机构、督促派遣单位依法履行用工管理责任,《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由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一制度设计能够最大限度强化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也作出配套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提起诉讼,争议内容涉及实际用工单位的,应当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由此可见,我国已从实体责任承担到诉讼程序保障,构建起完整、系统的责任追究机制,全面保障劳务派遣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能够依法维权、有效获赔。

仲

企业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而实施裁员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8 次浏览

解答: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开展重整程序,确需裁减人员的,若裁减人数达20人以上,或裁减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相关情况,在充分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完成报告,方可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操作。用人单位因上述重整情形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向被裁减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仲

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转移档案,该如何维权?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8 次浏览

答: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为限制员工离职,会以扣押档案、拒开离职证明、拖延转移社保等方式侵害劳动者权益,给劳动者再就业造成极大阻碍。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若劳动者离职后,因档案、社保转移等事宜与原单位产生争议,可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原单位履行转移义务。

仲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有何本质区别?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9 次浏览

解答:首先需明确,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前文提及的经济补偿金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条件、支付标准均存在显著差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产生双重法律后果: 1、若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拒绝; 2、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如岗位已撤销、人员已替代等情形),用人单位除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具体核算标准是什么?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9 次浏览

解答:用人单位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核心核算标准如下: 1、基础计算规则: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资基数上限限制: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支付,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月工资的定义:此处的“月工资”,指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仲

用人单位因被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34 次浏览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出现下列情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二是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三是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从立法逻辑来看,此类劳动合同终止的核心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自身经营状况或法律状态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并非劳动者存在过错或主动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势一方,其就业权益因用人单位的客观情况受损,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往劳动贡献的合理补偿,也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基本生活衔接。

仲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合同的,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9 次浏览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这一规则的核心适用条件为:劳动合同因期满自然终止,且终止的原因系用人单位主动选择不续签,而非劳动者拒绝续签。唯一的例外情形是: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续订条件,劳动者明确表示不同意续订的,此时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该规定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经济补偿的制度设计,引导用人单位重视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审慎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鼓励企业与劳动者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进而构建长期、和谐的用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