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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小王是某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与单位每年签订一次聘用合同。在该单位连续工作3年、最后一期聘用合同到期后,单位明确告知不再与其续签,并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小王认为自己长期在单位工作,单位终止聘用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以其属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为由拒绝支付。
小王想咨询:事业单位的聘用制工作人员,究竟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特别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原则上适用《劳动合同法》,仅在国家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专门规定时,优先适用专门规定。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不再续签的,实践中通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聘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单位不再续签的,除法定特殊情形外,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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