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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法定退休年龄,单位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知由咨询2026-03-201 个回答59 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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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由咨询2026-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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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师傅1998年入职本地一家民营物流企业,至今已连续在岗工作28年。入职以来,单位始终未与他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纳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明年王师傅就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眼看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他想知道,自己这种情况能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解答王师傅的情况需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分段适用法律,并非完全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也不是全部权益都能直接依据该法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核心原则,该法仅约束其施行后发生的劳动用工行为与劳动合同履行事项;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经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及对应的权利义务,应当适用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当时有效的部门规章、相关政策执行。 王师傅的劳动关系自1998年入职起一直持续至今,跨越了《劳动合同法》的施行节点,因此: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劳动合同订立、社保缴纳、用工责任等事项,完全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维权;2008年1月1日之前的用工期间的相关权益,则需适用《劳动法》及当时的配套规定主张。 从王师傅所述的情况来看,他虽未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连续为单位提供劳动28年,单位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实施日常用工管理,双方已形成稳定的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针对2008年之后的用工期间,《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保,若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导致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产生的损失,劳动者有权通过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单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