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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法定标准如何界定,需同时满足哪两项条件?

知由咨询2026-10-160 个回答28 次浏览
试用期工资法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予以确定,实行双重底线规则,两项条件应当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条件一: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工资的80%。 二者择一适用,用人单位可结合自身薪酬制度选择适用标准;计算得出的工资数额,还需符合第二项法定条件。 条件二: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以用工所在地现行有效最低工资为底线(石家庄地区执行河北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标准随政策动态调整,以人社部门最新公布为准)。 综合判定规则:试用期应发工资,应当同时达到“不低于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转正工资的80%”以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取两项标准中的较高值作为试用期工资合法下限。 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试用期工资低于任一法定底线的,属于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主张补足工资差额。 合规提示:试用期工资以应发工资作为核算口径,不得将社保、个人公积金扣除后的实发工资作为评判是否达标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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