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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举证责任由哪一方承担,具体需要完成哪些举证事项?

知由咨询2026-10-160 个回答40 次浏览
用人单位以试用期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解除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并形成完整证据链,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后果。 用人单位需完成以下四项举证义务: 一、证明录用条件具体明确,且已向劳动者有效告知 1、录用条件应当客观、具体、可量化、可考核。可提供招聘公告、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附件、录用条件确认文件等,证明录用条件明确列明学历资质、专业技能、业绩指标、考勤纪律等客观标准,不得以单纯主观评价作为录用条件。 2、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提交由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录用条件确认书、劳动合同签收凭证、入职培训记录等,证实录用条件在入职前后已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劳动者已知悉相关要求。 二、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事实 提交试用期考核表、考核评分资料、工作成果、业务数据、第三方评价反馈等证据,证明劳动者试用期实际履职情况未达到既定录用条件。考核结论必须依托客观事实,不得仅凭主观感受作出判断。 劳动者存在违纪、履职过错的,应当一并提交考勤记录、违纪处置材料、工作失误书面记录等,佐证劳动者存在违背录用条件的具体行为,如入职材料造假、不满足岗位履职要求等。 三、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时间要件:解除决定应当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通知亦需在试用期内送达劳动者,提交对应文书及送达凭证予以佐证。 2、事由告知要件:提交载明解除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邮寄、签收等有效送达凭证,证明已向劳动者如实告知解除理由。 3、工会程序要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提交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的书面材料、工会回执、会议记录等,证明已依法履行工会前置程序。 四、证明解除事由与解除决定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可辅以工作沟通记录、面谈记录等证据,证实用人单位系基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事实作出解除决定。 举证风险提示:用人单位证据不全,或者证据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例如仅存在主观评价、录用条件模糊、解除行为发生于试用期届满之后的,解除行为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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