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问答合同类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是否负有法定提前告知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义务?
从现行规则来看,我国全国性劳动立法并未统一设定劳动合同到期的法定提前告知义务,但部分地区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特别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有效约定亦可创设提前通知义务,具体区分如下: 1、国家立法层面:无统一强制提前告知义务 《劳动合同法》未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前,履行固定期限(如提前30日)的到期告知义务。劳动合同期满属于劳动合同法定自然终止情形,用人单位仅需于合同届满时点或合理期限内,向劳动者告知终止意向,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终止相关手续,包括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2、地方规范层面:部分地区设置地方性强制通知义务 部分省市通过地方性法规、裁判口径增设到期终止或续订意向的提前书面通知义务,用人单位未按地方规定履行的,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其中北京、江苏、浙江、广州等地区存在提前通知相关要求:例如北京地区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劳动者,未履行该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金;江苏地区规定,满足连续二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工作满十年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劳动者享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 上海、天津等地区则无该项强制提前通知要求,司法裁判普遍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等同于劳动合同解除项下的提前30日通知义务,用人单位未提前告知不构成违法,亦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3、合同约定层面:遵循有约从约原则 若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前需提前若干日向对方告知续订或终止意向,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实务操作提示:即便属地无强制法定提前通知义务,建议用人单位尽量提前(如提前30日)与劳动者沟通续订或终止意向,便于开展工作交接,降低劳动争议发生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