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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程序包含哪些主要环节?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6 次浏览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一审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核心环节: 1、立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法院依法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2、文书送达与被告答辩:法院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相关材料;被告收到材料后,在法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法院会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3、审理前准备:法院依法确定审判组织、告知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组织证据交换、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完成各项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4、开庭审理:法院确定开庭时间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到庭,庭审依次开展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环节,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核实相关证据。 5、案件调解:审理过程中,法院可遵循自愿、合法原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 6、依法作出裁判:若双方调解不成,合议庭或独任法官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认定的证据,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或裁定。 7、裁判文书送达:法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一审裁判文书,当事人可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起上诉;逾期未上诉的,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一审程序正式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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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时应当如何列当事人?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3 次浏览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仲裁阶段需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诉讼阶段列为共同被告,无论争议是因劳务派遣单位拖欠工资、未缴社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还是用工单位违规退回劳动者、克扣加班费、未提供劳动保护等引发,均需按此列明,以此落实双方对劳动者的连带赔偿责任,杜绝双方相互推诿,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实操中需完整填写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主体信息,诉讼阶段当事人列明需与仲裁阶段保持一致,保证程序连贯性;若劳务派遣单位已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可列其权利义务承继主体或原出资人、股东为当事人,用工单位存在分支机构的,可结合实际责任主体追加总公司为共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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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劳动争议,在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当如何列明案件当事人?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6 次浏览

解答:劳动者与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发生劳动争议,办理劳动仲裁或诉讼手续时,应当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案件当事人,同时在仲裁申请书、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中,详细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地等基础身份信息。 如果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并非同一人,需将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共同列为案件当事人;若该个体工商户已完成注销登记,不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可直接以其原经营者作为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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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能否增加新的诉讼请求?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8 次浏览

解答: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是否可以增加诉讼请求,需要结合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判断,关键在于新增诉讼请求与原仲裁请求事项是否具有不可分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与原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如增加的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仲裁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直接审理。 在司法实践中,不可分性通常理解为两项请求基于同一事实、同一劳动关系、同一法律关系,具有紧密依附关系,例如在追索工资的基础上增加欠付工资的利息、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主张相关待遇等。对于相互独立的请求事项,如仲裁仅主张加班费,诉讼中增加未签合同二倍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等,因属于不同的权利事项,应当单独经过仲裁前置程序。 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一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同时应注意,部分诉讼请求因属于独立权利主张,即使与原请求相关,也必须在仲裁阶段提出,例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为由主张赔偿金,未在仲裁中主张经济补偿的,诉讼中再行增加,人民法院通常不予准许,以维护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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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原告起诉后撤诉,能否再次起诉?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6 次浏览

解答: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的,原则上不能再次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撤诉后,仲裁裁决恢复法律效力,当事人需接受仲裁裁决的结果,不能再就同一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然而,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时,当事人可能可以再次起诉: 1、仲裁机构未作出实体裁决: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作出的是不予受理通知书,未对劳动争议事项进行实体审理,当事人起诉后撤诉的,可以再次起诉。因为此时不存在仲裁裁决生效的问题,当事人仍享有诉权。 2、已发可直接起诉的劳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劳动争议案件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或当事人在调解组织主持下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后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等情形。这类案件视为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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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未补足社保缴费基数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会受理吗?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1 次浏览

解答: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参保、未按规定补足社保缴费基数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需结合劳动者的诉讼请求及案件具体情况,依据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规则区分处理,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应予受理的情形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且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不予受理的情形 劳动者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开立社保账户、补缴社会保险费或补足缴费基数的,因社保账户开立、缴费基数核定、社会保险费征缴与监管均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征收机构的法定行政管理职责,此类争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者可向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通过行政途径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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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具体包括哪些?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5 次浏览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具体范围,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法定规定予以界定,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依法予以受理,具体涵盖以下各类劳动争议纠纷: 一是劳动关系确认类争议,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等事宜产生的纠纷,即便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实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所引发的相关争议,也属于受理范畴。 二是劳动合同全周期履行争议,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等各个环节,双方因合同权利义务履行、违约认定等产生的纠纷,均纳入法院受理范围。 三是人事管理与离职类争议,包含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除名、辞退、解聘等处理决定,劳动者主动辞职、自动离职,以及双方因离职流程、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合法性等引发的各类争议。 四是劳动基准与权益保障争议,涉及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技能培训等法定劳动标准落实,以及劳动者相关福利待遇约定履行等方面的纠纷。 五是劳动报酬与工伤保障争议,涵盖劳动报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发放,工伤医疗费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落实,以及因工伤、职业病产生的各项保障类纠纷。 六是经济补偿与赔偿金争议,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等法定款项给付,以及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相关补偿赔偿引发的纠纷。 七是社保及附随义务争议,包括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竞业限制、保密义务履行,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附随义务履行引发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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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应当向哪一法院提起诉讼?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3 次浏览

解答:当事人对非一裁终局的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若案涉仲裁裁决属于一裁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一方对裁决结果不服的,无权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仅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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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未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官方诉讼类1 个回答 · 23 次浏览

解答:原则上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明确规定,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实行法定仲裁前置原则,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前置程序,也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前提。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首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在以下法定情形下,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或是仲裁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法定例外情形(可不经劳动仲裁直接起诉) 司法实践中,仅在法定例外情形下,当事人可不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仅为追索拖欠的劳动报酬,不涉及劳动关系确认、经济补偿、赔偿金、社保待遇等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案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仲裁裁决,当事人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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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申请人能否申请撤回仲裁申请?撤回后能否就同一争议再次申请仲裁?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23 次浏览

解答:劳动仲裁案件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处理结果前,申请人有权自主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关于撤回后能否再次申请仲裁,需区分两种不同情形: 1、申请人主动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在法定仲裁时效内,就同一劳动争议再次申请仲裁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受理。 2、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若申请人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被仲裁委员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就同一争议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