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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集体合同的订立是否必须履行集体协商法定程序?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1 次浏览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九条亦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办理。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集体合同必须通过集体协商程序订立。从职工一方来看,集体协商代表需通过法定民主程序产生,能够合法代表本单位全体职工,就集体合同相关内容作出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依托该法定订立程序与主体代表性特征,集体合同的核心订立目的,是为全体职工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福利待遇等核心劳动权益层面,设定统一的法定保障底线。

合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孰高孰低?二者条款冲突时该优先适用哪份合同?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3 次浏览

解答: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它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个人劳动合同的核心法定依据。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休息休假等条款约定的标准,均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若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出现不一致,应以集体合同的约定条款为准;如果劳动合同中未对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直接适用集体合同的相关规定。

其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官方其他1 个回答 · 38 次浏览

解答: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书,在核心要素上存在四方面显著差异,具体区别如下: 1、签约主体截然不同。集体合同由劳动者一方推选的职工代表(或工会组织)作为签约方,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则是由劳动者个人独立作为签约主体,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 2、签订程序繁简有别。集体合同需先由双方代表开展平等协商拟定合同草案,草案还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定稿;劳动合同仅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直接协商一致,即可直接签订。 3、生效条件规定不同。集体合同签订完成后,需依法报送至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才正式生效;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即刻具备法律约束力,无需额外报送审批。 4、效力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生效后,对用人单位及单位内全体职工均具有普遍约束力;劳动合同仅对签约的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法律约束力,效力仅及于双方当事人。

其

集体合同的订立主体、核心内容及法律依据是什么?

官方其他1 个回答 · 46 次浏览

解答:集体合同也称为团体契约、集体协议,是经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由工会或者职工委托的其他代表与用人单位,为规范劳动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协议主要约定全体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由此可见,我国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关系关键事项。

其

用人单位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后,被裁减的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合法权利?

官方其他1 个回答 · 89 次浏览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的,自裁员之日起6个月内若重新招用人员,应当优先将招聘事宜通知此前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录用条件下,优先招用该部分被裁减的人员。据此,被裁减人员的核心权利为:用人单位裁员后6个月内对外重新招聘时,有权率先获取招聘通知,且在与其他应聘者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享有被优先录用的法定权利。

仲

企业依据《企业破产法》进行重整而实施裁员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18 次浏览

解答: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开展重整程序,确需裁减人员的,若裁减人数达20人以上,或裁减人数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相关情况,在充分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完成报告,方可依法实施裁减人员操作。用人单位因上述重整情形裁减人员的,应当依法向被裁减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其

当用人单位因经营困境等法定情形需实施经济性裁员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哪些劳动者属于法定必须优先留用的核心对象?

官方其他1 个回答 · 30 次浏览

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符合下列情形的劳动者,以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及特殊群体的劳动权益: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3、家庭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存在需要扶养的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法定扶养义务对象的劳动者。 需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法》关于优先留用人员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的解释空间。其中,对于“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较长期限”的具体认定标准,法律尚未作出明确界定,实践中可能因地区、行业及企业实际情况产生不同理解。该问题的明确可能需要后续司法解释或相关规范性文件予以补充细化,以进一步统一法律适用标准,避免实践中出现认定争议。

其

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哪些法定流程方可合法推进?

官方其他1 个回答 · 47 次浏览

解答:经济性裁员的实施需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程序,确保流程公正、透明且充分保障职工知情权与参与权,具体包括以下核心步骤: 1、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裁员的具体理由(如企业经营亏损、产业结构调整、客观经营条件重大变化等)、裁员规模、拟裁减人员名单及后续安置计划等关键信息; 2、充分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职工提出的合理诉求、异议或优化方案进行研究回应,必要时对裁减人员方案作出调整完善; 3、裁减人员方案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沟通后,需依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交报告,报备方案内容、职工意见处理情况等材料,待完成报告程序后,方可正式实施裁员。

其

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时,哪些情形下的劳动者不得被纳入裁员范围?

官方其他1 个回答 · 66 次浏览

解答: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的,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不得将其列为裁员对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处于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且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正处于法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裁员的情形。

其

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达到何种人数标准需提前30日履行公告等法定程序?

官方其他1 个回答 · 23 次浏览

解答: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提前告知程序,《劳动法》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无论裁减人数多少,均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且裁减人员方案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合同法》则对该程序的适用标准作出细化放宽,明确用人单位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才需严格按照上述法定程序执行;若裁减人员不足20人,且占企业职工总数不足10%的,无需履行该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