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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职场里的“商业秘密”是什么?公司能和员工签保密协议吗?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4 次浏览

答案很明确:商业秘密有法定定义,公司完全可以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先说说什么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它得满足四个核心条件:一是“不对外公开”,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有经济价值”,能给公司带来实际收益;三是“有实用性”,不是空泛的概念;四是“公司已保密”,权利人已经采取了保密措施(比如制定保密制度、标注保密标识等)。常见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配方、客户名单、营销方案、核心数据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再看保密协议的合法性:《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也可以单独签订专门的保密协议。不管是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还是独立的协议,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简单说,保密协议是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合法手段,也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之一,只要约定清晰、合规,就受法律保护。

仲

签了服务期协议,提前离职要给公司付违约金吗?

官方仲裁类1 个回答 · 23 次浏览

答案是:需要,但有明确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劳动者和公司约定了服务期后,若违反约定提前离职,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能随便要,有两个核心限制:一是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公司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二是实际要付的违约金,只能按“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分摊计算。 简单说就是两点:第一,服务期是双方自愿约定的,提前离职属于违约,支付违约金是对等的权利义务;第二,公司不能漫天要价,违约金的上限就是实际花在培训上的钱,而且没履行完多久服务期,就只需要分摊这部分对应的费用,这也是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合

用人单位提供哪种培训,才能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条款?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4 次浏览

答: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这个数额到底多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一个具体的数额,将来可由各地方予以细化。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 3、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服务期年限,该如何确定?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19 次浏览

答:对于因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约定的服务期年限,《劳动合同法》并未作出具体数值限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年限时,需遵守两项原则:一是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准则,不得利用自身优势地位滥用权利;二是若约定的服务期年限较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相应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内的劳动报酬。

合

什么是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法律对其有哪些明确规定?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3 次浏览

答:服务期是《劳动合同法》第22条首次确立的制度(《劳动法》无相关规定),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需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最短年限。设立这一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障用人单位在员工培训上的投入权益,防止劳动者掌握专业技能后随意离职。简单说,只要接受了单位付费的专项培训,劳动者就有义务按约定为单位服务一定年限。

合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无理由辞退员工吗?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2 次浏览

解答:不可以。试用期并非“随意辞退期”,用人单位仅能在劳动者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此外,即使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需要在试用期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合

单位称“试用期不算正式合同期”,这种说法合法吗?试用期是否计入劳动合同总期限?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1 次浏览

解答:不合法,试用期本身就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直接视为劳动合同期限 。 现实中部分用人单位的常见操作(试用期不签正式劳动合同、转正后才补签)属于违法行为:一方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试用期的实际履行期限仍会计入劳动合同期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工资、社保)不受影响。简单说,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前置考察段”,而非独立于合同之外的“空白期”。

合

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单位约定三个月试用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官方合同类1 个回答 · 25 次浏览

解答: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试用期长短与劳动合同期限直接挂钩,具体要求如下: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此外,法律还明确两项关键规则:一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因此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上限为2个月,约定三个月试用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